
南宁3月6日讯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继去年安排给广西1.02亿元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安排给广西1.07亿元投资,支持我区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这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关心和支持。抓好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提高我区生猪饲养规模水平、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自治区发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对我区的编报2008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市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从现在起即刻全面开展规模养猪场项目评选、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所有项目申请、评估、公示、编写项目可研报告、上报等工作国家要求要在3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的通知要求,2008年项目的申报条件、主要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申报程序与去年相同,但生猪养殖规模标准比去年提高一个档次,自治区继续执行去年制定的《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要求有:
1、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八项规定,一是饲养规模的规定,要求主要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同时强调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今年遭受雨雪冰冻严重受灾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二是对饲养环境的规定,要求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养殖场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技术人员和管理手段健全;三是对养猪场场址的规定,要求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国家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四是对改造后目标的规定,要求养猪场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具备严格的防疫条件、实现饲养标准化;五是不能重复安排投资,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场今年不再安排投资;六是业主具备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能力。七是养殖场是租用场地的,其剩余使用年限要在5年以上。八是诚信守约,自愿签订建设合同,承诺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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