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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办理指南

2008/04/02 16:43   来源:南方畜牧水产网   

一、行政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7〕4号);

2.每年度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办理对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时间和程序:

1.根据当年自治区的项目指南,企业每年3月至4月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2.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于每年5月底前按项目性质联合行文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推荐。

3.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直接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到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产业化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

(二)扶持资金拨付程序:

1.每年11月1日至15日为项目验收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验收。

2.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追加通知。市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工作。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申请报告。

4.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

5.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1.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对扶持项目的批复文件

2.财政厅关于该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3.年度分月用款计划通知书(一式三份)

4.自治区农业厅项目验收报告

5.拨付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项目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一)项目申报: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局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扶持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通知后,经审核无误,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六、收费标准:无需收费

七、审核(批)权限: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向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推荐。

八、办理地点:

南宁市东葛路129号南宁市财政局十五楼企业科

联系电话:2189331

责任编辑:畜牧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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