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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章程

2008/06/10 16:46   来源:南方畜牧水产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Fisheries  Livestock  Association,缩字为GFL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广西境内从事水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组成的全区行业联合组织;是涉及水产畜牧养殖业生产资料(包括水产畜牧机械、电子、饲料、渔药、兽药)行业、渔牧产品加工业、渔牧产品流通业和水产畜牧科教、信息行业的综合性行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十一五”渔牧业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力;对水产畜牧行业及相关企事业的生产、产品加工、商品流通等进行指导、服务,协助主管部门推动水产畜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登记管理机关为自治区民政厅并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5-1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办公楼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政府与渔牧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本协会会员和渔牧生产者的愿望和要求。

(二)组织会员学习行业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知识;积极培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饲养、疫病防治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和质量认证服务。

(三)参与组织渔牧行业及相关企业的生产与流通,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技成果。

(四)围绕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基地建设和疫病防治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撰写建议、调研报告,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规则、标准等提供参考。

(五)组织开展单位会员的技术、经验交流,促进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相结合,努力改革与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年度行业的生产发展情况,积极开展会员内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从而推动行业发展。

(六)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服务性技术、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

(七)参与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

(八)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国内外水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协助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倾销与反倾销、垄断与反垄断策略,保护行业的利益。

(九)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行业展览、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专题研讨会和学术讲座会等活动。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渔牧业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和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水产畜牧业工作者、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国家公民权的自然撤销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约占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支出主要是协会日常工作的办公、服务及差旅、会议、公益事业、出版发行刊物、资料,举办展览、交易、订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认证鉴定、技术讲座以及必要的国内外业务考察、学习、培训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奖励等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区民政厅和广西区水产畜牧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广西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和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六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南方畜牧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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