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龟鳖业分会(简称广西龟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批准成立,并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是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分支机构,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分会的办会目标和宗旨:目标是利用市场导向,引导龟鳖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养龟养鳖业的发展及龟鳖业产业化进程。提高龟鳖产品的品质、质量、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拓宽国内外市场。增加龟鳖养殖农户和经营业主的收入,全面提高龟鳖产业的经济效益。分会的宗旨,是做好我区龟鳖业发展的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分会办公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第二栋办公楼内)邮编:530022 电话:0771- 2959986 2802185(传真)
第二章 职能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职能及业务范围
(一)通过协会网站、信息报、杂志、专刊、简报等向会员传递交流我区及国内外龟鳖业发展最新动态,最新技术和供求信息等。
(二)为会员服务的主要项目:提供龟鳖养殖各种专项技术培训;协助做好龟鳖养殖场地建设规划和生产规划;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与生产技术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科技与生产考察;组织协调龟鳖种苗、饲料、药物、设备等的供应;疏通龟鳖亲体、成体、制品等产品的销售渠道;指导会员单位及企业实施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和办理无公害产品认证及申报行业龙头企业有关手续等。
(三)指导会员单位开展以龟鳖养殖为主的农村庭院经济开发、延伸龟鳖产业化链,开展综合利用和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实施,提高龟鳖业产业的经济效益。
(四)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反映本产业的情况、问题和建议。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产业的大力支持。
(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协会等委托的项目,努力规范自身的行业行为,维护龟鳖养殖户及本行业的生产与经济权益。
第三章 分会机构及会员
第六条 分会机构
(一)分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按照协会的章程开展工作。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
3、审议本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4、决定本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内设机构及其人员的聘任;
7、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9、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0、每年召开一次现场观摩或经验交流会。
(三)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本分会设会长5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 2 人。正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会长和秘书长的职责:
1、会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分会的重大任务和工作必须在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下,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
2、分会理事会闭幕后,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由秘书长与副秘书长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为会员做好各项服务。
第七条 分会会员
(一)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章程、具备相应条件和遵守本管理办法者均可申请加入龟鳖业分会为会员,同时也是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会员;
(二)合法从事龟鳖业养殖、加工、流通,饲料生产及其设备的企业、营销大户、有关科研院校研究人员、水产养殖病害工作者等均可申请入会;
(三)申请入会会员经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龟鳖业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和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享受如下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分会和协会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分会和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要求分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分会的决议;
2、维护分会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600元;会员单位200元。也可以一次性交满5年的会费,多交不限。会员单位需要分会给予特殊服务的(如帮助搞规划、设计、论证、申报项目等),则酌情收取费用。
5、向分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分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八条 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赞助费;
(三)完成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的业务,取得配套资金或服务收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一)本分会的财务由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统一管理,并建立分会分帐;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分会的经费分配按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分会经费的开支:主要专职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工资及分会的会议费、培训费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执行。
责任编辑:南方畜牧水产网